| 發(fā)布日期:2012-04-12 10:18:41 來源:經濟參考報 分享到: |
《經濟參考報》記者了解到,繼計征方式和稅率標準調整之后,部分地方正積極探索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,甘肅等省份擬將地下水等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內。甘肅省地稅局經過調查測算,已經提出擬對地下水、地熱水等開征資源稅,對礦泉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進行調整的建議。專家認為,這意味著新一輪資源稅改革將再度提速。
記者從水利部門了解到,目前,水資源費是體現(xiàn)水資源稀缺性的主要經濟杠桿之一,但在水資源費的征收中存在著種種問題:首先,工業(yè)用水方面,是按各企業(yè)抽水水泵流量核定水資源費從量計征,但目前征收難度較大,企業(yè)出于自身利益考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,繳費意識不強;其次,生活用水方面,基本上由自來水公司代收水資源費,所有自來水用戶在繳納水費時即已經繳納了水資源費,但這個標準相當?shù),低水價實際上鼓勵了水資源的高消費;三是發(fā)電用水方面,按發(fā)電量計征水資源費,標準也偏低。由于水資源費屬于行政規(guī)費類收費,因此它有所有規(guī)費類收費存在的弊端,即執(zhí)法剛性不強,繳費人繳費意識淡薄,《水法》的執(zhí)行力度還不強,特別是工業(yè)用水計量裝置難以推廣,因此費改稅勢在必行。
分析人士認為,部分地方擬征收水資源稅,意味著新一輪資源稅改革走向縱深。如果水資源費改成水資源稅,那么征管將嚴格許多。但另一方面,資源稅改革在把握好提高稅負的總方向的同時,也應在政策上獎懲并用,對再生水等資源循環(huán)利用、綜合利用行為更多給予鼓勵政策,以達到資源節(jié)約的目的。
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,資源稅改革除提高部分現(xiàn)有稅目的資源稅稅率標準、擴大從價計征范圍外,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也是大勢所趨,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考慮將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。